当前位置: 首页 头条资讯 文章详情
新沂多家企业破产清算!
头条资讯
20小时前
46

1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关于徐州一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2家

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在徐州市范围内以竞争方式选任徐州一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沂大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家企业管理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2025年编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2.申报机构及其团队成员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丰富、效果较好,在执业业绩方面申报机构或者主办人员应有10件(含本数)以上简单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经验,但申报机构当前情况下不宜再担任其他企业管理人的除外。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1.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17:00止(以电子邮箱载明的收到时间为准)。

2.报名期间本院不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补充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及方式

申报机构应向本院提交加盖公章的申报表、承诺书、入册证明、执业责任保险以及办理简单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明细表(申报表、承诺书具体样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内容不同批次会作调整,提交材料与公告附件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发送到xyfyzpzx@163.com,文件统一命名:机构简称+申报材料(第六期),如XX所申报材料(第六期)(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报名)。

申报机构必须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如发现存在应回避未回避或者虚假情形的,本院在两年内将不再接受相关机构申报管理人,已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立即予以更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选任规则

报名结束后,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与公告要求是否一致、填报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回避情形、是否存在不宜新任管理人情形以及申报机构在本院担任管理人的在办破产案件办理情况等。

审查通过的,本院组成评审委员会综合考察申报机构的专业水准、执业经验、机构规模、团队能力、工作方案、报酬方案等因素进行打分,每家企业择优确定1管理人、1备选管理人,选任过程由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进行。

徐州一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系在受理审查阶段提前选任管理人,如破产申请最终被依法受理,则由提前选任的管理人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符合申报条件机构不足三家的,本院将重新公告一次。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沂市人民法院执破一体办案中心

联 系 人: 李法官

联系电话:0516-69902409、18112019205。

选任方案由本院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本院联系。

附件:1.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申报表

2.参与选任管理人承诺书

3.企业基本情况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2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关于新沂市振京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

破产清算案件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在徐州市范围内以摇号方式选任新沂市振京商贸有限公司、新沂市月微眠家具有限公司、新沂晟宇建材有限公司、徐州汉胜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固威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美之联置业经纪有限公司、徐州讯成工程有限公司7家企业管理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2025年编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2.申报机构及其团队成员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丰富、效果较好,但申报机构当前情况下不宜再担任其他企业管理人的除外。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1.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17:00止(以电子邮箱载明的收到时间为准)。

2.报名期间本院不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补充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及方式

申报机构应向本院提交加盖公章的申报表、承诺书以及入册证明(申报表、承诺书具体样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内容不同批次会作调整,提交材料与公告附件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发送到xyfyzpzx@163.com,文件统一命名:机构简称+申报材料(第七期),如XX所申报材料(第七期)(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报名)。

申报机构必须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如发现存在应回避未回避或者虚假情形的,本院在两年内将不再接受相关机构申报管理人,已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立即予以更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选任规则

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与公告要求是否一致、填报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回避情形、是否存在不宜新任管理人情形等。审查通过的,按照材料到达时间进行编号,并组织随机摇号,破产合议庭人员、鉴定科人员、监察部门人员参与,摇号全程录音录像,有意参与现场摇号的机构可与本院联系。每家企业选任1家机构为管理人、1家机构为备选管理人。

本期系在受理审查阶段提前选任管理人,如破产申请最终被依法受理,则由提前选任的管理人担任该企业管理人。

特别提示:上期以摇号方式被本院选任为管理人的徐州博越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汉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汇业(徐州)律师事务所不纳入本批次选任范围。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沂市人民法院执破一体办案中心

联 系 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516-69902409、18112019205

选任方案由本院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本院联系。

附件:1.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申报表

2.参与选任管理人承诺书

3.企业基本情况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APP下载

小程序

0.260912s